【实施日期】2005/12/15 【颁布单位】苏府办〔2005〕1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切实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现将市区101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依照执行。 在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建设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文物保护单位。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的建设工程,其形式、高度、体量、色彩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后,报市规划局批准。具体实施以市文物局、规划局2005年编制的苏州市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图录为准。 附件:苏州市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