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日期】2006/07/11【颁布单位】 苏房物〔2006〕26号【失效日期】 各市、各区房管部门,各物业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精神,经研究决定: 一、自2006年8月1日起,办理三级和三级(暂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统一由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三香路369号)。 二、2005年8月1日之前的办理的暂定资质,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仍由我局直接处理。 三、取得三级和三级(暂定)资质的企业应当在取得资质后的10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各市、各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具体办理要求见附件。 附件:1.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材料 2.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材料 3.证明(式样)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1: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暂定)资质材料 一、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资质。经批准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三级(暂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取得三级(暂定)资质的企业,在一年期满后的30日内必须申请核定三级资质。否则,将予注销。 二、申请核定三级(暂定)资质企业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可以通过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下载。 (二)企业设立情况证明: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主要是名称的核准。核对原件); 2.验资报告(核对原件); 3.企业章程(核对原件); (三)专业人员的配备证明: 1.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职称证书、经鉴证的劳动合同(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核对原件),从事工程、财务管理负责人需附聘任书。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核对原件)。 3.相关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证书(核对原件)。 以上证明材料应另行装订成册,附申报表同时报送。 符合申报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2005年8月1日之前的暂定资质由市房管局直接处理。 附件二:申报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材料 一、经批准设立的三级(暂定)物业管理企业,在一年期满后的30日内必须持下列文件向苏州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核定三级资质。 二、申请核定三级资质企业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三、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可以通过苏州房产信息网(www.szfc.gov.cn)下载。 (二)企业设立情况证明: 1.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从事物业管理的专业公司)(核对原件); 2.验资报告(核对原件); 3.企业章程(核对原件); 4.原物业管理企业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专业人员的配备证明: 1.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职称证书、经鉴证的劳动合同( 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核对原件),从事工程、财务管理负责人需附聘任书。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经鉴证的劳动合同(核对原件)。 3.相关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证书(核对原件)。 以上人员均须提供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实的参保人员情况表原件。 (四)管理物业的证明(物业委托合同).(核对原件)。 (五)企业相关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制度和标准。 (六)诚信经营业绩证明(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 1.企业建立信用档案的《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授权书》(目前暂不要求)。 2.优良管理业绩的相关证明。 3.上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年报。 4.其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应另行装订成册,附申报表同时报送。 符合申报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三: [CENTER]证 明(式样)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取得三级(暂定)资质自200 年 月至200 年 月的一年中,其受托经营的以下项目: 1. 2. 3. 该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能够依约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5号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十三项禁止行为。 市、区房产管理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