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1/29 【颁布单位】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CENTER] 关于加强南京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推进建筑节能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落实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是我国“十一五”期间乃至今后相当长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大推进力度 1、建筑节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各主管部门应在制定政策、监督管理、产业发展、技术保障、舆论引导等方面加强综合研究,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备案、销售等建设环节实行闭合管理,对城市与农村建筑、新建与既有建筑、居住与公共建筑全面推进节能。 2、我市城区(含县城)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应全面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江苏省民用建筑热环境与节能设计标准》(DB32/478)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农村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居住和公共建筑于2008年执行上述标准。到2010年,城区10%以上新建建筑采用节能65%标准,对20%的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3、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建筑节能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强化节能意识,规范建设行为,积极引导和约束建设单位实施建筑节能。要抓紧制定《南京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南京市节能建筑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等规章和文件。各级政府要发挥表率作用,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新建和改建、扩建项目带头实施建筑节能。 4、依靠技术进步,提升建筑节能的质量和水平,重点围绕建筑围护系统,空调、照明等设备系统,太阳能、地源、空气源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加大科研、开发力度。并推动新型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要扩大对外交流和合作,组织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成熟的节能产品与技术。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制定我市《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南京市建筑节能应用技术指南》。要建立建筑节能信息发布制度,收集整理与定期发布国内外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等信息。 二、优化设计,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就土地、能源、水源的综合利用和节约进行研究论证,充分体现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详细规划应充分考虑建筑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和绿化等方面对建筑节能的要求,通过规划布局,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建筑环境,减轻热岛效应,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调控作用,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的发展。 6、建筑设计要遵循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原则,应充分利用有利的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优选适宜的建筑造型和围护结构形式,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建筑节能技术,选用高效率的用能设备,努力降低建筑综合能耗。 三、突出重点,推进墙材革新 7、墙材革新是建筑节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建筑应用为龙头,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要把开发非粘土产品作为重点,逐步形成符合我市建筑市场需求、能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的主导产品。要加快发展以工业尾矿、粉煤灰、建筑渣土、煤矸石、江河淤泥等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要积极推进具有隔热保温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生产。鼓励和支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中的应用,促进墙体材料产品向轻质、高强方向发展。 8、加大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力度、制订和实施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标准和建筑设计、施工技术规程,为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提供技术保障。引导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争创名牌产品,提升产品档次。要规范市场管理,促进新型墙材产品的优质优价,对涉及人身健康的,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 9、着力淘汰落后产品和工艺,自2006年起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并逐步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空心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生产线,并逐步关闭被列入整治对象的砖瓦企业。 四、明确责任,规范建设行为 10、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节能设计要求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建筑节能情况载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在销售过程中明示,所售商品住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材料及性能指标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11、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按节能要求进行节能设计。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中必须编制节能篇(章),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内容应包括:建筑热工计算书、节能设计主要技术措施,以及相关节能材料、产品的技术参数等。 12、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审查结论应为不合格。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抄送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1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要求,将节能技术标准、规范和工艺落实在施工中,并在施工现场公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应确保工程符合节能标准和设计质量。 14、监理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对照节能技术标准,制定监理规划和细则,对工程实施节能的内容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对建筑节能的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五、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5、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评价中要督促落实建筑节能内容;建设管理部门对不满足建筑节能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房产管理部门要审查房地产开发单位是否将建筑能耗说明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1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的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不能达到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项目,应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对没有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项目,已经完工的不予验收备案,并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或推荐参加各类优质工程评选。 17、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建筑节能告知备案制度,推进节能建筑性能测评,加强经常性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规定,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中强制条文,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墙体材料和高耗能设备的,应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9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令293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工作 18、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大推进力度,市政府将“南京市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为“南京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发改委、经委、建工、规划、房产、科技、财政、国土资源、质监、环保、物价、税务等部门,要依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19、市建委作为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国家和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研究制定我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的推广。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是执行上述事务的工作机构,受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的日常工作。 20、各级政府要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推广节能建筑发展目标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计划中落实,并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县(区)要加强对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并完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区县建设局应牵头建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加强组织协调,同时要加强与区县墙体材料改革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2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和现代网络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建筑节能,让群众了解建筑节能带给社会和个人的直接利益,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住宅和产品,扩大建筑节能市场需求,营造推进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2、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建筑节能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分期分批对建筑节能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和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的培训列入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要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等形式,加快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促进我市节约型社会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