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12/19 【颁发文号】鄂政办发〔2005〕126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避免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现就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指导性专项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 三、综合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须委托具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四、省环保局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环保局分级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基础数据库。省及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在跟踪评价中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六、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监测和监控,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编制机关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可要求环保部门组织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责成规划编制机关提出改进措施。 七、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环保部门不受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