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7/03/13 【颁发文号】津国土房地市[2007]19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20号)的要求,现就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简称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调整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环线内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确定的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 二、外环线内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底商等房屋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不低于基准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基准地价的30%。 三、外环线内国有土地租赁项目土地年租金标准由基准地价的1%,调整为基准地价的1.5%。 四、2007年3月10日之前(不包括3月10日)市政府已批复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受理、预审登记的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租金)仍按原标准收取。 五、外环线外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和国有土地租赁项目土地年租金标准,由土地所在区县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