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建筑业界 工程管理 查看内容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7-8-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8|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5/10/01 【颁布单位】 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

【实施日期】2005/10/01
【颁布单位】 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