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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2007-7-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07|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时间】2001/10/26 【颁布单位】沪工商广433号 关于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名 ...

【实施时间】2001/10/26
【颁布单位】沪工商广[2001]433号
[CENTER]关于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各市管广告经营单位:
为了加强对本市地名的管理,促进地名使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加强对涉及地名内容广告管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广告中含有本市建筑物、居住区、开发区、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地名的,必须遵守本通知规定。
二、在本市发布涉及上述地名内容的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应当查验广告主是否取得市或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地名批准文件。其中建筑物、居住区的地名批准文件为《地名使用批准书》,其他的均为市或区、县地名管理办公室制发的正式文件。
三、广告内容中需使用地名的,应当与批准的地名名称一致,并且完整标明,即同时注明地名的专名和通名。
使用地名时,不得对地名名称作任意添加和删除,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四、房地产广告必须使用依法批准的地名。房地产广告在宣传介绍建筑风格或其他事项时涉及的名称,不得使人误以为该名称是依法批准的地名。需要同时标明的,应当突出依法批准的地名。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名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工商局、市地名委《关于对广告内容涉及地名应加强审查的通知》(沪工商标[95]第32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地名管理办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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