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4/03/23 【颁布单位】齐建发〔2004〕43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齐齐哈尔市利用地方财力建设项目施工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办法(试行)》(齐建发[2003]20号文件)的贯彻实施,结合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有关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含500M2)或投资额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二、上述工程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其它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三、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中,商务标评标可采用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评标办法。凡是利用齐齐哈尔市地方财力投入建设的项目必须采取无标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招标。 五、各级政府及国有单位出租、出让、出售(政府收钱)的项目采取价格竞争,高价中标;采购、发包(政府花钱)的项目采取价格竞争,低价中标。 工程拆扒(以料代工)、广告附着物、基础设施出租等政府收钱的项目必须采取竞价方式招标,报价高者为中标单位同标准、同质量的园林绿化、土方工程,同规格、同性能、同质量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器材、构配件的采购等政府花钱的项目,必须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招标,报价低者中标。 六、建设单位(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中限取费)、劳动保险统筹费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单独列支,不参与竞争,按计价取费予以支付。(征求意见时,企业提出税金、定额测定费两项是否也单独列支取费?) 七、本补充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