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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设厅制定行政误事责任追究制

2001-9-1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8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为增强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任感,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9月上旬,江西省建设厅制定了机关行政误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全厅系统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责任 ...

  为增强公务员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责任感,严肃工作纪律,强化监督机制,提高行政效能,9月上旬,江西省建设厅制定了机关行政误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规定要求全厅系统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按时、按规定、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对因工作推诿、拖延、失职、错办等造成损失或危害的8个方面行政误事行为将追究责任。包括:按规定应核发证书而不予核发或拖延核发,或者不应核发而核发的;按规定应审批而不审批或拖延审批,或者不应审批而审批的;在监管招标投标中,监管不力或者泄露标底,导致招标结果显失公正的;因计划财务管理失误,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出具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的;应立案或处罚而不立案或处罚,或者不应立案或处罚而立案或处罚的;根据工作职责,应该如期完成但未完成、延误工作且造成后果的;依照本规定应当追究的其它行政误事行为。
  追究行政误事责任分为6种,即;口头或书面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调离原工作岗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涉及行政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追究误事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对属于故意行为;拒不改正错误,阻挠调查、处理;对举报、揭发、申诉者或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重复发生同类错误等行为的,将从重追究责任。
  为加大行政误事责任追究工作力度,江西省建设厅成立由领导持帅的工作机构,对发现或接到举报、投诉有关行政误事行为后,限在7天之内予以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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