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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将对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作出重大修订

2001-10-1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5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已经提交并进行第三次审议。本次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拟作出重大修订。   对招投标违规可投诉。香港有关专业人士提出:招投标要公平公正,必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已经提交并进行第三次审议。本次提交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拟作出重大修订。
  对招投标违规可投诉。香港有关专业人士提出:招投标要公平公正,必须有一条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整个招投标过程只要有任何人有任何不满,都可以投诉,并及时得到答复。因此,在修订草案二稿里增加了这方面的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部门(对招标参与人的投诉)或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严格确认“应急工程”。《修订草案》中规定,经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和应急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公开招标。在对此进行审议时,有委员提出:“依法确认”随意性较大,因此,修订草案二稿将有关条文修改为,应急工程必须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认,才可以进行不公开招标。
  合格者均可参加投标。《修订草案》中规定,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的,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6名参加投标。审议中,有委员提出,让招标人选择6名,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修订草案二稿规定凡是通过资格预审的工程公司有能力承建,均可以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二次选择。
  多种情况将列为“废标”。增加规定了有关“废标”的几种情况: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即挂靠)、串通投标(即围标)、行贿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投标报价明显过低但又不能说明理由(即恶意低价)或投标报价高于标底;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或投标文件(标书)不符合要求等均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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