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8日,在陕西全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会议上,有关部门要求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法规,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价值评估,促进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 据了解,在水资源开发方面划定太白山、黄龙山、巴山、子午岭水源涵养区,建设无定河、延河、泾河、嘉陵江、汉江、丹江、千河、漆水河等水源区,保护好江河源头;土地资源开发要加强对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建设线路和施工场址要科学选估,尽量减少占用林地、草地和耕地;森林植被资源开发要保护好集中分布于秦岭、巴山、关山、黄龙山和桥山五大林区以及其他地区的天然林资源;草原资源开发要严格实行草场禁牧期、禁牧区和轮牧制度,加快退化草场的恢复;生物物种资源开发要重点保护好国家、省级保护动物、植物,规范采挖方式,坚决制止在干旱、半干旱草原乱挖具有重要固沙作用的各类野生药用植物;矿产资源开发要在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设立矿产资源禁采区,已造成生态破坏的,开发者必须限期恢复,已停止采矿或关闭的矿山、坑口,必须及时做好土地复垦;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科学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合理设计旅游线路,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旅游区的污水、烟尘和生活垃圾处理,必须实现限期达标排放和科学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