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事局、建设局(委);省级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省建筑工程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国家新颁布的《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现结合我省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同行专家评议制度。建筑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一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授权组建的建筑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目前,各市、州、县已经相应政府人事部门授权单独组建了建筑工程技术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各评委会要在规定的评审范围和权限内切实做好评审工作;对未单独组建建筑工程中、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必须在有关评审委员会中设置建筑工程专业评议组。今后,凡未经过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评审组织评审的相应职务任职资格,一律不予认可。 二、要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对已经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称号)的人员,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建筑企业资质就位的资格认定: (一)在国有建筑企业中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根据建筑企业资质就位资格认定条件予以认定。 (二)凡属1996年底前根据川职改(1988)019号文件有关规定评审的相应技术称号,在根据建设部第87号令进行建筑企业资质就位工作中;原则上可作为建筑企业资质就位的资格认定条件予以认定。 对根据川职改(1999)26号文规定的称号认定条件;经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称号;不得作为资质就位的资格认定条件。 三、在建筑企业中从事建筑工程技术工作;尚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国有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按照川职改(1999)2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当前我省非国有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2002年底前;在非国有建筑企业中从事建筑生产技术管理(概预算)和建筑施工工程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可根据川职改(1988)019号文规定的学历、资历、业绩条件申报、评审相应任职资格。对由建设厅直接年检的非国有建筑企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统一由省建设厅组建的建筑工程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其中;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人员;须通过先参加专业理论知识培训、考试(培训、考试专业、科目、学时等详见附件1)。并成绩合格;再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对非国有建筑企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建筑生产技术管理(概预算)和建筑施工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和阅卷。培训考试工作按照“考培分开”的原则,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及有关考务工作;负责发放培训考试合格证,作为申报评审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省建设厅负责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拟定培训计划,指定培训教材;制定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建设厅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及有关考务安排附后(详见附件二), ^^^^四、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中。在非国有建筑企业工作的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按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要求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申报评审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可暂不作要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城乡规划、工程设计除外)可按人职改(2000)9号文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五、在培训、考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过程中,涉及收费的项目,收费部门(单位)必须公布收费依据,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标准或加收、乱收各类费用。 六、加强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行政部门要站在对人民负责,对事业负责的高度,加强指导,密切配合,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