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6日,河北省建设厅以冀建法规[2001] 5号文件向全省市建委、承德市规划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发布了《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要求遵照执行。 《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业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档案,是指从建设工程(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监理到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可委托其所属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负责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归档,并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其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及认可。 第六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根据本省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