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其他专项工程验收完毕,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做出评价。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有的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已收集齐全,科学分类,整理组卷。 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监理、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对建设工程所形成的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自验。 (二)建设单位对各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和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自验完毕后,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领取并提交统一格式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进行核查,申请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派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因故需要变更验收日期的,应在申请接受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现场进行。 由建设单位组织本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接受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小组的验收。 (五)验收完毕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验收小组应提出初步验收意见,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 (六)建设工程档案未能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后,依照以上程序重新组织验收。对未能通过档案专项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建设工程档案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复核审查,确认竣工验收中变更的、新产生的档案资料是否符合有关档案要求的规定,符合有关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书》。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