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投标正逐渐与国际规则更“亲密接触”。日前在渝黔二期工程的开标会上获悉:此次招标不再把低于“标底”的标书作为废标,而是以“保证金”来约束施工单位,让他们能够更加适应和遵守国际“规则”。 尽管重庆市从修建第一条高速公路———成渝高速公路开始,就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招投标方式菲迪克条款,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招投标。但业内人士都知道,具体实施菲迪克条款的时候,前面还有一个定语,那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国际上招投标没有“标底”一说,均以最低的标价中标,但施工单位并不敢随意报价竞标,其报价可谓“一诺千金”,一旦中标,则严格按合同操作,若有违约,那么,该赔的就赔,该破产的就破产。而在中国,有的施工单位为了获得资格,往往以低标恶性竞争,一旦进行施工,则会以种种手段“耍赖”———要么拖延工期,要么在质量上做文章。而业主要想制约的话,还不太容易。尽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设资格后,要交10%的履约保函,但要想让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则只是“理论”上存在可能性,实际操作非常困难,往往官司打了一两年还没有结果。在成渝高速公路上,也曾出现过施工单位因中标价太低要求补偿,遭到拒绝后停工3个月的事例。就这样,业主都没法对其制约,最后还是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不了了之。有鉴于此,在以往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投标中,重庆市一律采取“标底”由专业人士和施工单位报价平均值的平均数作为“最低线”,凡低于此的,就属废标。 此次渝黔二期是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按国标招投标原则,就不能有“废标”一说,但又要根据中国国情制止以过低标价恶性抢标的行为。于是,业主采用了对低于“标底”报价的施工单位,收取整个工程造价30%的现金作为保证金和10%的银行保函,一旦出现问题,如进场的设备太差,人力不够等,业主就会以这笔钱来“帮其买设备、请工人”;若施工单位拖延工期或质量不合标准等,业主也就有“武器”在手,该赔偿的赔,该出场的出场,而一旦出场,则所交保证金就意味着被罚没。 据悉,此前开工的长梁高速公路建设也采用了这种方法,对施工单位念起了“紧箍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