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规划,七分管理”,管理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关键,因此,研究管理中的问题,应当能够发现城市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我们就从这里开始吧。 如果在规划管理人员中做个调查:工作中最感困扰、最为头疼的事情是什么?答案的多数,肯定不是技术方面的问题,而在实际操作方面——违法建设不好处理、长官意志难以抵制、任务繁重疲于应付等等。至于笔者切身感受最深的,莫过于接待前赴后继的上访、处理此起彼伏的纠纷了。直面剑拔弩张的形势,怎样平息?直视期盼与愤怒的眼神,如何交待?看看新闻媒体,各地的规划部门也一样,不只有因建设成绩而得到的荣耀,也不断地露出尴尬。《焦点访谈》镜头前,某规划局人员暗暗无言,《光明日报》报道中,某规划局领导避而不见,地方媒体曝光更是常事。每当看到这些,常以职业为荣的我,感觉就像一只开屏的孔雀被人看到了美丽的另一面。我常常问自己,这是怎么回事?深层原因是什么?当我看到越来越多的相关报道、专家访谈、上访材料乃至法律文书,有三个大字越来越清楚地凸现出来,那就是一一相邻权。 1什么是“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对这段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文释义》阐释得很清楚,全文如下: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权利的角度而言,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相邻关系的本质是对所有权行使的限制,其目的是解决相邻各方在利害关系上的矛盾和冲突,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关系,相邻道路通行,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相邻防险、防污关系,相邻管线设置关系等。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以达到对不动产所有人和占有人行使不动产的权利给予维护和提供便利的目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不能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