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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送钱是顾问费" 广东建委副主任否认受贿

2002-1-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昨天,广东省交通厅特大受贿串案最高级别干部———原省建委副主任(正厅级)张三戒被押上广州市中院的被告席。张三戒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在大部分指控事实中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属于受贿行为。   检察院 ...

  昨天,广东省交通厅特大受贿串案最高级别干部———原省建委副主任(正厅级)张三戒被押上广州市中院的被告席。张三戒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在大部分指控事实中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属于受贿行为。
  检察院指控张三戒受贿10.8万
  市检察院指控:1994年到2001年间,张三戒利用其担任省建委副主任(正厅级),主管施工工程资质考核、建筑工程评优等职位便利,先后收受揭阳市赖某贿送的人民币3万元、汕头市林某贿送的人民币2万元、汕头市某实业公司黄某贿送的人民币2.4万元、汕头市黄某贿送的人民币2.4万元、开平李某贿送的人民币1万元,合共10.8万元。另外,检察院认为张三戒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自称收的是劳务费不算受贿
  张三戒对于涉嫌的数额不存异议,但是却对部分事实提出,自己并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不属于受贿行为。张三戒说,除了赖某在1994年因工程资质一事向他提出晋升二级工程,请求他帮忙时送给他的1万元是在任职过程中收的钱外,其余所收受的钱都是施工单位送给他的“感谢费”、“劳务费”,不应归入受贿列单中。
  张三戒的辩护人一再强调张三戒早已在1998年退居二线,不参与任何省建委的日常工作,1998年收的钱都是“感谢费”、“劳务费”,张并没有利用职位的便利收受贿赂。且张三戒在主观上也没有受贿的故意,故不具备构成受贿罪的条件。
  公诉人指出,无论是事前收钱还是事后收“感谢费”,只要利用了职务便利谋取了正常工作外的额外收入,就构成受贿罪。且所有证据均可以证明张三戒已经构成了受贿罪,请法庭定夺。
  张三戒其人
  今年63岁的张三戒是福建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2000年7月30日被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捕。被捕前担任广东省建委副主任、省建筑协会会长等职务。主管建筑工程的资质考核、工程评优等职务,1998年退休,但继续任省建筑协会会长。
  省建委原副主任张三戒昨日在法庭上受审。检察院指控张三戒受贿10.8万元,张三戒则辩称自己没有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不属于受贿行为。
  张三戒称企业送钱给他是顾问费
  ■庭审直击
  公诉人:你一共多少次收了赖某多少钱?
  张三戒:4次,共3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时他要我帮忙将他的三级工程晋升为二级工程,放下一万元就走了。第二次是中秋节送给我的5000元,第三次、第四次均是他请我和另一个领导吃饭时,在1995年、1996年春节期间送我的“利是”,不关工程事的。
  公诉人:你收了林某多少钱?张三戒:两万元。我自始至终都不认识林某,他也没有具体向我提出任何工程帮助要求,我……
  公诉人:你不认识林某,为什么收人家的钱?
  张三戒:我不认识他,当时他来找我,我也不知道这就是林某,之前也从来都没见过他……
  公诉人:你不认识林某,为什么收人家钱?
  张三戒:后来林某自我介绍了就知道了……
  (究竟林某与张三戒是否相识?公诉人宣读了证人林某的证言:“我经汕头建委的人介绍,认识了张三戒。”张三戒表示,他已记不清了。)
  公诉人:黄某为什么要送钱给你?
  张三戒:黄某的企业的确是从二级升到了一级,但是他送钱给我并不是为了这个原因。他的企业搞得很好,我经常与他在一起探讨改革、管理的经验,我实质上是他的“没有发聘书的顾问”。他送我的2万元,是在企业升级办完1年后,中秋节他在深圳给我的,其实质上是给朋友、顾问的慰问金。
  (公诉人随后指出,张三戒在“双规”期间已承认收受三个单位“晋升费”7.4万元、“评优费”2.4万元和李某的1万元,但张三戒在今天的庭审中只承认收受赖某的1万元,有翻供的迹象,提请法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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