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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法建筑大康鞋城将规划局告上了法庭

2002-1-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北京市丰台区规划局局长孙卫最近有点烦。北京市接连发生两起火灾,区里加强了治理整顿,规划局责令该局管辖下的违法建筑大康鞋城自行拆除,却被大康鞋城告上了法庭。   为何一个本该 ...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北京市丰台区规划局局长孙卫最近有点烦。北京市接连发生两起火灾,区里加强了治理整顿,规划局责令该局管辖下的违法建筑大康鞋城自行拆除,却被大康鞋城告上了法庭。
  为何一个本该早就拆除的违法建筑如此“岿然不动”?为何大康鞋城如此“理直气壮”?带着疑问,记者对大康市场进行了暗访……   
  “临时建筑变违法建筑,摊子越铺越大了”
  这是记者在采访时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但是讲这些话的大康鞋城周边群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一例外地都要把记者带到比较隐蔽的地方。他们的顾虑是:“这里的保安可凶了,要是他们看到我们在接受记者采访,会打我们的”。一位丰台区的领导也无奈地表示,由于接到群众举报,他也曾到大康鞋城去了解情况,但一进门就被一群身份不明的人给包围了,后来经过解释后,这帮人才散去。
  大康鞋城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内,到期的临时建筑没有被及时拆除,反而扩建了几千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记者看到,偌大的市场被隔成一间间小房铺,出租给商户卖鞋。大多数商户的摊位前都站满了买鞋的人,生意十分红火。熙熙攘攘的商户和买主,以及来来往往的各种车辆,使这里的交通拥堵混乱;满地的废纸盒、脏物、垃圾,目光所至,一片狼藉,隐藏着灾患。
  有关部门的文件显示,大康鞋城是1996年建设的占路鞋城,当时属丰台区规划局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批准建设面积为4716平方米,有效期为两年,应该在1998年9月份自行拆除。但是,在建设过程中,该市场业主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变批准图纸,自行增加建筑面积,使市场的面积达到7071平方米。1998年该临时建筑到期后,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使用期限又被延长了两年,到2000年9月期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超期的临时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大康鞋城在前年9月期满后就该拆除7071平方米建筑。但是,大康的业主不但没有及时拆除,反而在去年的7月,在鞋城的东侧又建起了136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大康鞋城正对着北京市两广路连接南二环的主干线,加上部分用地占压了规划的公路用地,以至市场门前交通混乱,行人、车辆过往困难,周边群众怨声载道。不堪其扰的群众开始不断上访,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据群众反映,他们已经先后向丰台区规划局、丰台区政府、丰台区信访办、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政府信访处等政府部门以及相关新闻媒体反映过此事,首都规划委员会有关领导也表示:居民对违法建筑的举报,表明了居民的责任感,是对城市整治有益的事,首规委要求丰台区政府抓紧时间处理大康市场的违法建设问题。   
  同为违法建筑 适用两种法规?
  大康鞋城周围群众从几年前开始不断上访反映的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直到近日,在上级领导的重视和群众及媒体的强烈呼吁下,有关部门才开始着手解决。
  去年12月11日,北京丰台区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最后决定:对去年7月该市场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1362平方米违法建筑,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法限期拆除;而由于临时建筑超期所形成的7071平方米违法建筑(含擅自扩建的2310平方米),则依据规划法由规划局依法拆除。
  同样都是违法建筑,同样在一个市场,为什么还要适用不同的法规,交由不同的单位,按照不同的程序处理?对此,记者采访了丰台区主抓规划的副区长朱建民等人。
  虽然早有预约,并且一进门就掏出了记者证,但朱建民副区长显然对记者的来访很不“感冒”,他首先对记者进行了长达20分钟的身份验证和新闻教育。开始时,他对记者采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反复盘问记者采访的动机,在记者告知他“这是经过领导批准的一次正式采访”之后,他又给记者上起了新闻课:你们应该关心大事,违章建筑这种小事情没必要关心,也没什么新闻性。记者解释: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记者有自己的新闻价值取向和判断。如此反复交锋后,这位领导终于作了如下解释:前者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据国务院101号令来处理;而后者是曾经经过丰台区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所以要适用规划法了。
  2001年底,有关部门给记者传来《关于大康鞋城违法建设处理情况的汇报》。这份材料上显示:“根据(北京)市政府第43号令,已不能再予(大康鞋城)办理延期手续。”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群众埋怨,违法建筑本该立即拆除,但通过北京市丰台区这次协调会形成的决议,大康鞋城大部分违法建筑不但未能立即寿终正寝,还百姓一个安静和谐的环境,反而通过适用不同法规和程序,延长了寿命。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违法建筑交由规划局按程序处理,将经过调查、下发限期拆除通知、被通知单位要求行政复议,如果再加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这套程序走下来,最少也得半年,拖久了就不知要几年了。在此期间,商家可以继续营业,继续赚钱。
  记者认真查阅了1992年6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主要是针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而设立,对违法建筑物的处理很少提及。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有关部门视而不见
  从去年12月开始,新华社、北京电视台等媒体纷纷报道了大康鞋城事件,并指出“本不准再办理延期手续的违法建筑,就这样有了一个照常营业的合法借口。”
  但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视而不见。
  报道发出后,记者想了解一下丰台区政府有没有根据相关报道采取措施,副区长朱建民在电话里说:“你们不是写了吗?”“你们爱怎么写怎么写去!”,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刚上任两个多月的规划局孙卫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表示,现在,他们必须按规划程序走,如果他们不这么走,就违反了规划法。他反复强调,丰台区对规划十分重视,2002年要有大动作,着手治理整顿违法建筑。
  倒是大康鞋城的业主很快就作出了反应。新闻播出后,他们就带着律师找到了北京电视台,指责媒体不该报道这样的新闻。然后将丰台区规划局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据悉,大康鞋城状告规划局的理由是:大康每年要为国家上缴利税,如果拆除,将引起社会动荡。上任不久,各项工作还没完全开展,现在却被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官司缠上了身,孙卫确实很无奈。
  孙卫表示,以后,丰台区对所有的临时建筑,都将不再批准延期,以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再度发生。
  大康鞋城周围的百姓更不满意。他们说,丰台区政府明明可以派城管监察大队立即执法,拆除违法建筑,为什么避重就轻,将其中最大的一块违法建筑交非规划局按程序走?这是在不折不扣地执行政府令,还是想法设法规避政府令?老百姓在自家门口打个窝棚马上就会有人拆除,这么大的违法建筑过期都这么久了,有关领导有批示,媒体也曝过光了,为什么还是这样处理?   
  官司还没有真正展开,但违法建筑将规划局推上被告席这一事件本身引出的话题却已足以引起人们的关注。   
  (困惑一)
  大康告规划局的理由是容易引起社会动荡。如果每家违法建筑都以此为理由拒绝舆论和社会的监督,拒绝遵守法律法规,那么真正合法经营的商户的利益、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谁来保护?   
  (困惑二)
  同样都属于违法建筑,但有关部门却按不同的法规、不同的程序分别处理,这样在拆除了其中一小部分的违法建筑后,更大的一块却得以通过旷日持久的诉讼、复议以拖延寿命。理由何在?
  记者在采访时听到丰台区副区长朱建民透露出一个信息,大康市场即将建设一个新鞋城市场,但建成还需要时日。   
  (困惑三)
  大康市场在明知道自己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还要“斗胆”将规划局推上法庭被告席。为何一件本来很简单的事情变得如此迷雾重重?   
  (困惑四)
  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否存在着漏洞,以致丰台区规划局在合理合法履行自己职责时,却被推上被告席?以致违法建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拖延时间?
(新闻背景)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条文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五章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另外,北京市还制定了相关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经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件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必须限制在2年以内,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可以延长一次,并应当在期限届满2个月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延长的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条规定: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建设工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市城市管理监察组织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必须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不得只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占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公共绿地、居住小区、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地区……的;
  (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
  (三)影响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严重影响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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