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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有章可循

2002-2-2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0|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它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步入规范。 《山东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经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它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建筑安全生产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我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步入规范。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它规定,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其厂商、供应商;有涉及到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照设计单位提出的相应的设计方案施工,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承揽的工程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单位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15日内,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报监手续,由建筑安全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施工现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要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急救设施,施工机构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要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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