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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交通厅规定禁止公路工程转包分包

2002-2-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8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2002年2月,甘肃省交通厅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明确规定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不得转包和非法分包。   甘肃省交通厅要求各新开工公路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 ...

  2002年2月,甘肃省交通厅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出台具体政策,明确规定在公路建设过程中不得转包和非法分包。
  甘肃省交通厅要求各新开工公路工程项目的中标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在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工程的比例不得超过中标合同总价的30%,对重要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包。工程分包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工期和分包单位的行为负全责。未办理分包手续的,不得擅自分包施工。各建设单位要对所管公路建设项目出现的转包和非法分包现象进行严厉查处,对合理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认真检查,省交通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合理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通过资信登记,在取得了分包许可后与中标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但分包中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2%-3%之间。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予以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的中标(施工)单位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资信年检的重要依据,违规行为严重的,予以清退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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