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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家乐福电梯摔人案再开审 赔偿问题仍是焦点

2002-3-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0|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前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准备,依法公开开庭对赵金池老人在家乐福龙城商场购物后,在扶梯上摔伤致死一案进行了审理。   本报连续报道了赵金池老人扶梯摔伤致死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

  前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过细致准备,依法公开开庭对赵金池老人在家乐福龙城商场购物后,在扶梯上摔伤致死一案进行了审理。
  本报连续报道了赵金池老人扶梯摔伤致死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审法院判决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新安瑞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赵青三姐妹1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后,赵青姐妹不服,向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追加家福公司及家乐福龙城商场的赔偿责任。
  她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民事赔偿责任的过错原则,在没有证据证明赵金池本人有过错的情况下,让其自行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让三名上诉人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同样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赵青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洪杰律师等还强调,家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与新安物业、新安瑞泰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他说,赵金池购物后乘扶梯返回一层时,是接受了家福(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龙城商场提供的服务,因此不能免除家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消费者应承担的保护他们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因此家福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洪杰认为,赵金池到家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龙城商场购物乘扶梯之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该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案件概要1999年7月,赵金池在本市家乐福超市龙城商场购物时,在自动扶梯上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8月16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家福公司等四被告被推上法庭。去年9月12日,一审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新世界安信(天津)发展有限公司被列为共同被告。
  去年12月14日,赵青三姐妹向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原告及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赵青说:“我不能认可一审判决。父亲去世后,我的母亲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刺激。很快,我母亲也离开了人世。如果当初各被告能对我们有一个好的交代,母亲不会这么早离开人间。”
  赵青姐妹的委托代理人———本市旗帜律师事务所的刘洪杰律师和黄国娟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黄国娟律师强调,赵金池的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打击是不争的事实。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各被上诉人应对赵青等人进行相应的赔偿。刘洪杰认为,赵金池摔伤致死,正是家福公司没有履行“保证消费者在购物通道上安全的服务”所致,因此他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五被告】仍然各说各理家福(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龙城商场:赵金池离开龙城商场后,就意味着我们对他的服务的结束,所以我们不能赔偿上诉人什么。
  新安瑞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扶梯在事发当天安全运行,没有发生故障。另外,自动扶梯允许无人看管。因此,不存在瑞泰公司疏于管理的问题。
  新世界安信(天津)发展有限公司: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我们对此没有异议。
  本市新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事发当天只是与瑞泰公司签订“负责扶梯日常运行”的协议,还没有正式接管,他认为新安物业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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