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2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颁布实施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新条例的实施,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深化建设体制改革都具有重大意义。 深圳是我国最早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地区,并且在1993年颁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于冲破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在建筑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局限性日益明显,特别是国家《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条例的内容已落后于形势,急需修订。经过一年多的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于2001年12月12日经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在今年3月1日施行。 新条例在遵循《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国际惯例及WTO规则的同时,结合深圳实施作了一些创新:调整了强制招标范围;确立了低价中标的原则;公开标底,重新界定标底在评标中的作用;放宽了外地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限制;确立了统分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了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管方式;建立了建设工程集中交易制度,行政监督与交易服务分离;确立了工程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立公示制度,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确立了招标代理制度;加大了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为保证新条例实施,深圳市建设局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办法和具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