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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小区”、“花园”不能当地名

2002-4-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7|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新楼盘竣工、入住,一批批居民拿着开发商开具的房产证明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房产证上写的各种小区、花园的名称得不到公安机关的认可。 按照《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 ...

随着越来越多的新楼盘竣工、入住,一批批居民拿着开发商开具的房产证明前往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却遇到了麻烦,房产证上写的各种小区、花园的名称得不到公安机关的认可。
按照《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区县“地名办”具体负责全市的地名命名、更名及相关的管理工作,街道名牌、道路牌、胡同牌、住宅小区名牌、楼牌、门牌以及其他必要的地名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制作和安装。
根据这一规定,房屋开发商在住宅小区规划完成以后,应向市区县地名办申请正式地名,地名办命名后再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制作安装楼牌、门牌,由公安机关按照《北京市门牌、楼牌管理暂行办法》对楼、门进行统一编号,并制作安装楼、门牌。房产开发商在自己的项目得到地名办的正式命名,公安机关编制楼、门牌号码后,方可为业主开具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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