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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有重大文物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鉴定,限期采取抗震加固措施。”这是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中提出的。 该《规定》要求,在城市规划和重大工程建设的选址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活动断层;依法对重大建设工程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依法审定的以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抗震鉴定与加固,应依据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防御区内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上报主管部门。 凡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或“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将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制定或者不修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由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受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的,将按规定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