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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行业本月起施行“污点公示”制

2002-7-1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6|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2002年7月15日,记者从深圳市建设局获悉,该局最近发布了“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从本月起将对有不良行为的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进行公示。 该办法规定,在深圳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 ...

2002年7月15日,记者从深圳市建设局获悉,该局最近发布了“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从本月起将对有不良行为的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进行公示。
该办法规定,在深圳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和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的企业,以及工程建设的注册执业人员、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如有以下不良行为,将被建设主管部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一年时间:一是被有关部门或机构认定有违反工程建设法律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二是有拖欠工资和工程款、污染城市道路、施工噪音扰民、刊登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有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行为。
据了解,这些不良行为记录将成为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资信评估、从业资质、资格年审与升降、经营范围增减、投标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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