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全国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再作动员和部署。副省长韩忠学强调,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审批程序,严禁超前审批、越级审批,建立健全规划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针对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韩忠学强调,在建设项目的审批上,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相互把关。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格禁止超前审批、越级审批。按规定,凡未经规划部门选址的,计划部门便不得立项,凡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便不得办理用地手续,未办完规划及其相关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反程序的审批,应为无效审批,对当事人还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韩忠学要求省建设厅加强对重大规划项目的评审把关,确保规划水平和质量。除以前法规规定的审查项目外,近期建设规划规模较大的新建大学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住宅区、度假区、工业园区、城市广场的规划,省建设厅要参与评审把关,规划批准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韩忠学要求,建立健全规划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要进一步健全同级人大、上级城乡规划部门以及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对城市规划和风景名胜区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纠正机制,加强对违反规划案件的查处。要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规划管理中政府领导、规划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和风景名胜资源重大破坏,影响严重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把规划工作作为考核市长、县长、乡镇长政绩的一项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