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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城建档案管理办法

2002-11-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7|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日前,《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经江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标志着江苏省城建档案将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办法》规定,今后,江苏省所有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 ...

  日前,《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经江苏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1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标志着江苏省城建档案将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办法》规定,今后,江苏省所有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恢复建设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军事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除外)等档案,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基础资料和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都要限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其中,建设工程档案、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必须在工程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业务管理档案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及时移交。对城市管线进行局部变更、改造的,建设单位要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绘制现状图,并在变更或者改造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对废弃、停用的管线,建设单位要及时报城建档案馆(室)备案。
  《办法》要求,各城建档案馆(室)定期向社会公布可以开放的档案目录,并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资料和参考资料,向社会提供服务。《办法》还要求在城市的道路、管线及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到城建档案馆(室)和有关部门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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