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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

2003-4-1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2|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3月14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各区县局、土地利用中心和各用地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决定对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加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行为,健全有偿用地管理制 ...

3月14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各区县局、土地利用中心和各用地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决定对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加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行为,健全有偿用地管理制度。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及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就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简称出让土地后期管理)的有关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将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后期管理,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受让方履行出让合同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的初步意见。对于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根据合同约定,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合同定金不再退还,并可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通知要求,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对于未按期动土施工、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或未按期竣工的,土地利用中心应查实情况,确定是否构成闲置土地,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局审定;对于经认定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申请延期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或征收土地出让金1%的违约金;对于构成闲置土地的,移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另外,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规划用途利用土地。对于已经办理预(销)售手续或买卖手续的宗地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对于出让地块范围内的小区绿地、公共用地和其他公益性设施用地等不得变更为住宅、商业或其他经营性用地。市局及各区县局不得为以上变更办理有关房地变更手续。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变更土地用途或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新批准的规划条件重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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