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违反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筑单位限期修建、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人防重点城市住宅楼要建防空室 《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中:(一)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至5%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至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未按规定建防空室要受到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规定不修建或者未按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筑单位限期修建、补建,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的5%、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原地无法修建或者补建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筑单位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易地建设。 对不按国家规定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