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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城市建设监察条例》实施

2003-1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0|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为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及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今年7月18日省十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该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

为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多头管理、职能交叉、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及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今年7月18日省十届人代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该条例今起正式施行。
                 
《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政管理、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部门行政处罚权和城市规划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对于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的行为,根据《条例》规定,将受到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的警告,如拒不改正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市民被罚款时,需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公章的处罚决定书,并处50元以下罚款;而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最高罚款为1000元。
                 
对因违反有关法规条例的行为,而需登记保存有关工具和物品的,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当场交付当事人一份,并由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城市建设监察人员注明拒签事由;城市建设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在保管期间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省建设厅要求,用明年一年的时间对全省城建监察队伍进行整顿,使市民关心的城市管理领域多头执法、执法扰民局面从根本上得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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