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建筑许可、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工程质量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商品房的修复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属于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有权要求房屋出卖人修复。建设工程修复应当自接到修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属于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修复。施工单位、房屋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建设单位、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或者房屋出卖人承担。此外,房屋出卖人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复、赔偿损失后,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有权向施工单位追偿。 关于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问题,《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未清偿拖欠工程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使用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