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初,《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初审。让我们走近这个新《条例(草案)》,看看它将对我们的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和物业合同及物业费等方面,有何具体规定? 区域划分 我省的物业,特别是新建物业,其占用土地的四至界限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产权等比较明确。 而对规模小、产权不明晰的旧住宅和其他物业而言,《条例(草案)》规定,建筑物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依据物业建设的宗地红线和规划批准的范围确定。 如果建筑规模不足3万平方米的分散物业,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下四种情况,确定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1)属于独立封闭式小区;2)处于同一街区或者位置相邻的;3)配套设施相关联的;4)可整治成一个区域的。 业主大会 《条例(草案)》规定:房屋出售率达到50%以上;房屋出售率不足50%,但自第一个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经物业管理区域20%以上的业主提议的。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这三种情形之一,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都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申请。 想成产业主委员会就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想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就必须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而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天内,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从而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条例(草案)》按业主拥有的物业类型、建筑面积和住宅套数明确了投票权,拥有的套数和建筑面积越多,所计票数越多。 一是住宅物业,一套计10票,建筑面积每满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 二是工业、商业、其他用途物业,一处计5票,建筑面积每满10平方米,增加1票,不足1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票数。 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和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按照建设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归集。 如果你的小区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就由物业所在地市、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集、代管。同时,自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天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归集、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一齐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另外,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按幢建帐,按户核算。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已经明确。 专项维修资金是在物业保修期满后,才能使用(物业在保修期发生的维修和更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范围一:单幢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承担;一幢住宅有两个以上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单元筹集的专项给维修资金承担。 范围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区域内各幢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各幢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专修资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和预算,经业主大会审议批准并监督实施。 招投标选聘物管 《条例(草案)》要求建设单位、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明确规定住宅物业除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于3万平方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外,建设单位都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实行酬金制或包干制。物业服务收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共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