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地方动态 河北建筑新闻 查看内容

河北立法解决建筑业难点 8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建筑条例》

2004-6-18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63|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以突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为特点的《河北省建筑条例》,5月28日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工程审价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据河北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 ...

以突出解决当前建筑市场热点难点问题为特点的《河北省建筑条例》,5月28日经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工程审价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据河北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河北省建筑条例》是在原1994年公布的全国第一个地方建筑管理法规《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基础上,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重新制定的。此举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对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到位资金作了明确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同时明确,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最引入关注的是工程款结算时间的约定及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合同对工程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发包人应当自接到承包人结算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据了解,此举在目前全国地方法规中仅此一例。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即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