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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4/08/09【颁布单位】洪建发[2004] 136 号 各县、区(开发区、红谷滩新区)建设(建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建筑施工企业,钢管、扣件、模板生产、租赁、使用单位: 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是涉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自去年国家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专项整治的通知》(建质电[2003]35号)文件下发后,我市对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市场上劣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管、扣件销售活动在我市仍然存在,正规采购渠道缺乏,租赁市场混乱,无证经营,施工单位不严格按标准规范使用,劣质钢管与扣件,特别是扣件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工地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严重危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为整顿和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市场行为,切实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当前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际情况,对我市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生产、租赁、使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应符合国家《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95)、《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低压流体输送电焊接钢管》(GB/T3092)、《碳素结构钢》(GB/T700)、《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2001)等现行技术规程要求。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钢管、扣件出厂应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无生产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不得进入我市生产、销售。 三、在本市从事钢管、扣件产品租赁活动单位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公平竞争。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等产品必须具有质量保证书和检测证明。不得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伪劣、报废的钢管、扣件产品。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对钢管、扣件产品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检测要做到公正、公开、合理收费,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经检测为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工地使用。 五、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使用钢管、扣件应索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书。租赁使用钢管、扣件等产品应从专业租赁经营企业(部门)选择租用,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登记。不得采购、租用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钢管、扣件在建筑工地使用。 六、加强钢管脚手架现场使用管理,做好钢管、扣件的检测、维修、保养工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规范要求,严格执行钢管、扣件的报废制度。经检测为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产品,应进行报废销毁处理,严禁再度使用。 七、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各类脚手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登高架设脚手架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施工企业违法违规采购和租用不合格钢管、扣件产品以及违规搭设脚手架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租赁钢管、扣件产品的质量监管查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市场销售、出租劣质钢管、扣件违法行为、无照经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九、大力支持本市钢管、扣件、模板生产、销售、租赁等企业组建民间社团组织。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从事钢管、扣件产品生产、租赁、使用单位和个人,各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