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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业民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2007-10-11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5|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为了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业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月开始,我省在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伤保险,所有民工必须参加,参保费用由企业缴纳,民工个人不需要掏钱。昨日,省劳动保障厅等有 ...

为了确保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建筑业民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本月开始,我省在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伤保险,所有民工必须参加,参保费用由企业缴纳,民工个人不需要掏钱。昨日,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发布通知,对此作出了详细规定。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凡是我省范围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都要按国家和我省关于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各自企业的所有民工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一名民工是同时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的,每个单位都应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能抵消。企业为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可根据自身能力,自主确定是否再为民工另外办理意外伤害险。
  目前,我省来自省内外的农民工有900多万人,相当一部分在建筑施工企业找到了岗位,但该行业风险较高,加上参加的社会保险不全,一旦出现伤害事故或患上职业病,往往得不到救治和补偿。
  为强制推行民工工伤保险,我省确定,如果企业不为该单位所有民工参保,就拿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证明,建筑主管部门将向该企业拒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此前已经领取的也要暂扣,暂扣期间该单位不得施工。
  我省要求,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其救治,并按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申领支付手续,保障民工及时足额地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应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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