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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倒建筑垃圾要定点乱丢最高罚10万

2011-3-1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  从近日起,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如果不按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记者近日从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设 ...

  从近日起,在新疆首府乌鲁木齐,如果不按新修订的《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将有可能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记者近日从乌鲁木齐市市容环卫设施管理中心了解到,新修订的《办法》已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等处置活动做出了详细规定。


  装修垃圾不能随便堆放


  新《办法》规定,居民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混合处置。居民应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采取围挡、苫盖措施并及时清运。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


  处置建筑垃圾需先申请


  《办法》中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到市政部门办理清运登记证书。


  主管部门将会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同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备案;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且,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另外,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十五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在工程完工的同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建筑垃圾处置过程有新规


  乌市市容环卫设施管理中心设施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施工工地的防污染措施不到位,基本上采用戈壁石、草垫等简易的方法铺设出入口道路,成为新的道路污染源。


  新《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与所在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施工现场环境卫生责任书。同时要遵守以下规定:对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违法者最高将罚十万元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乌市原有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定最高处罚额为2000元,同现行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过大,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此次新《办法》中,对违法行为作了更加科学细致的分类,并参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应内容,对行政处罚的额度做了较大调整。


  目前,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将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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