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委会下发通告要求严厉“打非”

2011-5-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 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


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 重点打击范围


   (一)煤矿:私挖滥采、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煤炭生产的;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未履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擅自新建、改扩建及借整合技改或整改之名违法生产的;超层越界、私设工作面、存在隐蔽工程的;瓦斯超限作业、存在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冒险蛮干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煤炭生产行为。


   (二)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上从事采矿活动的; 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危险化学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或试生产到期后,未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未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工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四)烟花爆竹:无证经营或违法违规储存经营的;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私建乱建建、构筑物的。


   (五)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驾驶人超载、超速行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六)建筑施工: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商场、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不符合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消防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八)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九)冶金: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同时,对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非法用工、无证上岗;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等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二、实施严厉打击


    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坚持“严格检查、严厉处罚、严肃追责、严明纪律”的总体要求,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包庇、纵容、支持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给予奖励。全省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省煤矿打击非法违法举报电话:0451-87530769。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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