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细则出台
摘要: ●未缴纳劳动保险费,建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未结算劳动保险费,质监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登记 记者5月23日获悉,《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出台。该细则是在今 ...
●未缴纳劳动保险费,建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开工手续 ●未结算劳动保险费,质监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登记 记者5月23日获悉,《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出台。该细则是在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的《宁夏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的,对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收取、拨付、调剂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规定,劳动保险费在编制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招标报价、施工合同及竣工结算中单独列项,不列入竞争性费用。劳动保险费统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税前)的3%收取。劳动保险费应在开工前预缴、竣工备案前结算。建设单位应一次性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减免劳动保险费。对于投资大、工期长,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政府批准后,办理分期缴纳手续。但首次缴纳不得低于应缴额的60%。 《细则》要求,劳动保险费以企业为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总额为标准进行拨付;实际收取的劳动保险费低于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以所收取的劳动保险费总额的80%进行拨付。 对建设单位未缴纳劳动保险费的,建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未结算劳动保险费的,质监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备案登记。建设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劳动保险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报批评,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应缴劳动保险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所收取的滞纳金并入本金。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劳动保险费的,我区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