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条例》: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将属地管理
摘要: 勘查设计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企业变相挤压安全生产费、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经过修订的《 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将于7月1日实施,上述行为明确被禁止。省住房城乡建 ...
勘查设计单位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施工企业变相挤压安全生产费、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职……经过修订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实施,上述行为明确被禁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实施后,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将属地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六章四十六条变为七章四十九条,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比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之所以属地管理,是为减少执法程序,减少职能交叉,提高建筑工程质量。 新《条例》还有一个亮点就是完善了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制度。据了解,以往建筑工程往往只在开工前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但完工后没有安全生产评价,不能形成闭合管理。新《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程基本完工、大型机具和作业人员撤场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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