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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政:新建民用建筑须配防空地下室

2011-6-29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5|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6月28日讯今天,湖南省人大环资委、人防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7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该“办法”中规定,省内所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 ...

 6月28日讯今天,湖南省人大环资委、人防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7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该“办法”中规定,省内所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否则会面临行政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中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按地面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任何人都无权“违反规定批准免建、缓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地下室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未经设计或者审查不合格,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要求各类园区必须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园区建设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对不按质量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设定了停工、整改、重建和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措施;对逃建、漏建防空地下室,逃缴、漏缴易地建设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联合把关、补缴易地建设费、加收滞纳金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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