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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2011-12-1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0|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规定,宁夏近日制定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定,凡在宁夏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外 ...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等规定,宁夏近日制定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定,凡在宁夏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外埠企业、中央在宁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各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按照规定履行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审核工作,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在下列年限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施工项目所在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审核后,按以下标准相应减免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下年度起按1%比例缴纳;连续3年内未拖欠的,从第4年开始免缴工资保证金。

  按照本办法,施工企业未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故意拖延、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劳务承包人规避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恶意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拖欠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施工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支取工资保证金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当事人限期等额补缴已经支取的工资保证金。没有补足已支取的工资保证金,该项目不得继续施工,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

  保证金采用资金转账方式缴存,专户专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施工周期结束,施工企业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与银行利息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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