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2-2-29 08: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76|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月1日开始施行。 该《条例》明确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 ...

    《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3月1日开始施行。

    该《条例》明确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对于已经建成、但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规划。其中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海生出席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新《条例》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其他重要建设工程,应当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门通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一档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黑龙江省于1998年出台了《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原条例实施十多年来,对推动防震减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防震减灾领域不断扩大,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因此,需要对原条例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重新制订《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次重新制订的《条例》,由原《条例》的七章四十六条增加为七章五十五条,内容简洁、重点突出、特色鲜明,主要规范了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安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内容。


    《条例》加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对地震监测设施、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及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后的修复作了明确规定。加强了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对国家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进行了细化,针对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工程、震时维持社会最基本功能的重要工程和人员密集区域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作出了规定。同时,加强了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和能力建设及避难场所建设。为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的良好环境,《条例》规定了各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演练,每年九月第二周统一进行一次应急避险演练,结合其他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社会团体等对于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义务。其中特别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地方课程,规定固定课时进行地震安全知识教育;”《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提出了要求。


    除以上内容之外,《条例》就地震预报制度、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管理与启动,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灾害损失调查,抗震救灾资金筹集,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等内容作了规定。此外,《条例》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次重新制定《条例》,是在充分总结防震减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原《条例》实施过程中行之有效的条款予以完善,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条款予以修改,《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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