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香河天琴湾二期工程致死涉嫌瞒报 牵出未招投标内幕
事发第一现场 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承建香河天琴湾二期工程 2012年8月,江苏(龙海)建工集团承建的河北香河天琴湾二期工程在拆除首层平面网过程中,工人杨某从架子向上一层攀爬拆架时,用手抓住的架管突然弯曲坠落地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里的工人均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也没有“五险一金”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据死者杨某家属介绍说,事发后,江苏(龙海)建工集团仅两位负责人到医院看望,之后直至杨某死亡都没有再过问死者善后事宜。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协议。淄博友合劳务公司负责人陈浩然及其律师靳某认为,杨某的死亡赔偿必须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23万元给付;死者家属则认为,杨某系工伤死亡,应当按照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23万的赔偿让他们难以接受。该事件中杨某的死亡应属于工伤事故而不适用于人身损害。劳务公司按照人身损害的标准赔偿予以赔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月6日,双方协商近1个月之久仍无结果,死者瘫痪在床的父亲得知儿子死亡消息之后,情绪波动较大被告知病危,迫于无奈家属同意江苏建工集团给予的75万元赔偿。 据该工地死者杨某的工友们介绍说,杨某的死亡系因承建单位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导致,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山东淄博友合劳务公司负责人陈浩然称,事发之后大概一周上报的香河县安监局。但死者家属否认了这一说法,死者家属介绍说,是在事故发生两周由家属上报的安监局。 香河县安监局高副局长称,安监局是在事发两周之后接到该事故的上报的,属于迟报但不属于瞒报,目前事故正在按程序调查处理之中,但因工期结束部分农民工已返乡,现场的目击证人难找,调查比较困难。高副局长还介绍说,至今共接到香河天琴湾二期工程工地上报的一起伤亡事故,并没有接到其他上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据第三条规定,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二条还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瞒报、谎报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理。 刘杰律师介绍说,香河天琴湾二期工程项目并没有按规定进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项目部经理杨福国则称,该项目进行了招投标,具体情况可以到建设局去查。香河县建设局招标办王科长查阅了2010年、2011年、2012年招、投标档案记录中没有找到关于天琴湾二期工程的记录。王科长表示,也许是该项目在建设期间改过名称,所以查找不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同时,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会员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