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2014-7-5 00:1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3| 评论: 0

摘要: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 ...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归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103条,自提存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归债权人。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保管提存标的物,有权收取提存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入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责任编辑:风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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