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复习资料——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2)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4)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设计单位违法责任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违法责任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2)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工程监理单位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l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5)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责任编辑:粥粥 更多推荐: ·2014年一级建造师辅导课程火爆招生 立即抢购>> ·【视频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新版教材改版视频 ·【文字版】2014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第四版变化汇总 ·网校告诉你:2014一级建造师实务专业如何选 ·一建高含金量模拟题,用手机就可以!立即下载>> 2014一建辅导课程、辅导书热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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