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复习资料——各种担保方式的特点

2014-7-4 23:4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1| 评论: 0

摘要:   (1)保证   (2)抵押   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质押 ...

  (1)保证

  (2)抵押

  抵押是以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3)质押

  质押也是以出质人所提供的质物作为担保的,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4)留置

  留置是以留置权人业已占有的留置物,即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的,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5)定金

  定金是以债务人提交给债权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

责任编辑:粥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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