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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订草案成型

2011-10-25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4| 评论: 0

摘要: 记者获悉,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在其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上,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草案稿》共7章48条,修改条文19条,合并6条为3 ...

记者获悉,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环资委”)在其第二十七次全体会议上,已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草案稿》共7章48条,修改条文19条,合并6条为3条,新增规定4条。

其中,六大领域纳入修法内容,即对接环境影响评价法,增加信息公开、进一步完善排污申报收费制度,明确企业限期治理责任和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完善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规定。

“和现行《环保法》相比,进步最大的就是强化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增加了对政府的约束力。”一位参与修法讨论的环保政策专家表示,“但是《草案稿》还要经过多个意见征求环节,这一规定能否保留下来,目前难以预测。”

重点修改四大制度

强化政府责任方面,《草案稿》迈出重要一步。

“在上述环保法修改的六个方面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四点。”前述环保专家称,即首次提出重大政策应进行环境影响论证,确立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法律地位,细化了排污收费制度,并提出将环保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考核的内容。

其中,“规划环评”被纳入修法者视野。

“《草案稿》与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接,增加了规划环评的内容,同时初步具备了政策环评的雏形。”该环保专家对记者表示,即《草案稿》在第3章第15条第二款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拟定的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草案,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在环评之外,《草案稿》增加了总量控制内容。即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对“超标”地区,地方环保部门应当暂停新增建设项目的环评。

强化政府责任方面,《草案稿》迈出重要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明确提出对地方政府一把手的环保考核规定。

具体而言,考核的内容包括五项:环保规划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情况;任期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完成和环境质量改善状况;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大事故的处理。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草案稿》也有所作为,即规定了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对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事项应当进行处罚,政府工作人员对伪造或者指示伪造监测数据和依法应提供而未提供环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草案稿》还加大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首次引入“按日计罚”政策。即对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如逾期仍不予改正,将按每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进行罚款。

“在污染物控制的另一个手段,即排污收费制度上,修正案也步调不慢。”一位地方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表示,“修法内容中提出了有差别的排污收费标准,体现了排污量越大、超标越严重、应缴费额越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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