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承建花园 被处罚款三万
摘要: 记者日前获悉:广安区个体工商户苏某无照承建某花园二期工程,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近日被广安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处以罚款30000元。 经查: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区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 ...
记者日前获悉:广安区个体工商户苏某无照承建某花园二期工程,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近日被广安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处以罚款30000元。 经查: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安区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广安区某建筑公司承建某花园工程,工程地址位于广安经济开发区某处,总建筑面积约14500平方米,承包单价每平方米349元。2003年5月25日,广安区某建筑公司先与苏某签订了某花园工程项目责任书,约定:由苏某负责该工程承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并按约定向广安区某建筑公司缴纳工程总价格1%管理费。前不久,工商执法人员对该工程进行检查时,某花园一期工程已经验收交付,正在施工的为二期两幢楼工程,该二期工程于2006年7月开工建设,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总造价约240万元,苏某为该二期工程垫资30多万元,并承担工程承建中的质量、安全责任,负责工程承建中的材料采购、货款支付、人员组织、工资发放、费用支付、施工设备准备,苏某在工程承建中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广安区某建筑公司并不从事某花园二期工程承建,仅为苏某提供《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至市工商局直属分局调查时,该二期工程已建至7楼并封顶,广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苏某拨付工程总价款60%。 苏某作为自然人,没有从事建筑工程承建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其自垫资金、自购材料、自备设备、自付费用、自雇员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以向广安区某建筑公司缴纳管理费的形式,利用该公司《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工程承建的做法构成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