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规办[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部门: 根据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管委会”)与香港规划师学会签署的《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规划师学会规划师资格互认协议》,双方定于2008年10月进行第四批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与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内地) 2、已经取得内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者 3、有香港规划工作经验者优先 (二)申报、互认程序 1、个人填报《考试申请表格及入会申请书》;(见附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本省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全国管委会; 4、全国管委会向香港规划师学会推荐审核通过的人员; 5、香港规划师学会对全国管委会推荐的人员组织培训、笔试和面试(详细培训、笔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内地考试通过人员办理香港规划师学会会员入会相关手续; (三)申报时间 自2008年4月14日至2008年8月31日。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 郑懿 王炜 联系电话:010-68318978,68357559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1、 《考试及申请入会程序指引》 2、 《考试申请表格及入会申请书》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 办 公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