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1/26 【颁发文号】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南宁市环境保护局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夜间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为进一步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自治区党委书记刘奇葆重要指示治理“五乱”的通知精神,长效抓好建筑工地噪声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根据我局《关于进一步整治建筑施工噪声扰民现象的工作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巡查制度。 一、巡查人员组成 组 长:农 冰 局长 副组长:李 俊 副局长 冯德夫 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成 员:由政策法规科、污染控制科、市环保监测站、市环境监察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二、巡查时间 每周不少于2次定期或不定期的夜间巡查,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在30分钟内应急出动。 三、巡查范围和内容 南宁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地,其内容主要有: (一)有无使用混凝土泵机、振动棒、挖掘机、电锯、钻机等高噪声机械进行夜间施工; (二)夜间施工是否持有因特殊情况必须连续施工的证明; (三)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是否与其正在实施的施工内容相符; (四)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有无按规定先完成昼间6个小时的连续施工作业; (五)持有夜间施工证明的是否公告附近居民。 四、巡查要求 (一)坚持制度,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内容包括巡查的时间、建筑工地数量、名称、存在问题、处理情况等等,巡查记录存档。 (二)突出重点,避免无的放矢。掌握群众投诉的热点施工工地,巡查前要初步拟好当晚的巡查路线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必要时先通过电话向投诉人摸底了解情况。 (三)做好现场取证和立案处理工作。对符合立案处罚条件的必须做好现场取证和立案提交工作。 (四)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要按规定的执法程序和法定职能履行公务,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违法工地要负责跟踪到底,对查证属实的违法夜间施工原则上要重罚。 (五)做好夜间巡查的安全工作。进入建筑工地安全警示区要带上安全帽,主动出示证件,团队行动,不在现场与民工、保安或者工地基层管理人员争执,确保巡查人员的安全。 |